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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法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草案)发布,您的产品准备好了吗?

添加时间:2020-03-24 19:44:51

         2019年5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炼乳等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期盼已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征求意见稿)也列于其中。


“粘合剂标准”制定难度大,耗时长,历经多次行业和专家讨论后形成了现有的标准草案,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解读该标准,现将标准的核心内容和特点梳理如下:


框架结构

 

 

本草案的主要框架与以往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标准基本一致,包含了范围、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其他(包括迁移试验和标签标识要求)和附录共7个基础模块。产品分类为新增模块,主要考虑到基本要求和原料要求部分分别规定了直接与食品接触以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粘合剂的相关要求,因此标准中将粘合剂分为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两大类。

管理范围

标准的管理范围是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而所谓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是从功能上定义的,即起到粘接作用的、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一类材料及制品。

基本要求

在“基本要求”中,除了规定产品须符合GB 4806.1的规定外,还特别强调了生产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应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以达到不危害人体健康的目的。同时首次在产品标准中正式提出对于寡聚物等非有意添加物的管理要求,企业务必提前做好应对,以保证产品的合规。

原料要求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粘合剂标准的原料管理与其他高分子材料的产品标准一致,采用“聚合物管理”+“正清单管理”模式。

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中的原料可以用于生产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即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允许使用的原料仅为“表A.1中规定的68种+后续公告中批准的物质”,而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允许使用的原料则为“表A.1中规定的68种+表B.1中规定的236种+后续公告中批准的物质”,其使用也应满足清单及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原料

附录A

 

相关公告

间接接触食品用粘合剂原料

附录A

附录B

相关公告

 

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

感官要求部分延续了新国标体系对感官的管理思路,分别规定了制品本身的感官要求和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的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要求中包含了“规定动作”和“特殊动作”。所谓“规定动作”即其他类型产品标准中均规定的指标,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及重金属(以Pb计)。限量要求也与其他产品标准保持一致。而“特殊动作”在粘合剂标准中体现为“芳香族伯胺”的要求。考虑到芳香族聚氨酯粘合剂、使用胺类固化剂的环氧型粘合剂、聚酰亚胺粘合剂等产品在固化反应过程中容易产生芳香族伯胺,且芳香族伯胺为一类可疑致癌物,因此标准中参考了欧盟PIM法规,规定了芳香族伯胺应小于0.01mg/kg的限量要求。

迁移试验

标准中对迁移试验的规定依旧延续了其他产品标准的管理思路——结合产品的实际使用条件依据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执行,并特别明确了迁移试验的对象为终产品。

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的要求依旧引用GB 4806.1的规定,但是对于易产生芳香族伯胺的三类粘合剂如芳香族聚氨酯粘合剂、使用胺类固化剂的环氧型粘合剂和聚酰亚胺粘合剂则应标注产品名称。该条规定也需广大企业务必提高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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