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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FCM塑料法规(EU)2020/1245

添加时间:2021-02-25 18:29:20

欧盟FCM塑料法规(EU)2020/1245

2020年9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修订指令(EU) No 2020/1245。主要对FCM塑料法规 (EU) No 10/2011的附录I、II、IV和V进行修订。该指令于官方公布20天后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旧法规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继续投放市场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库存耗尽;2021年3月23日之后进入欧盟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符合(EU) No 2020/1245。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EU10/2011有5个附录,分别是: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特定迁移分组限量(SMLT);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要求;附录III模拟物的选择;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要求;附录V迁移条件的选择。此次修订的是附录I,II,IV和V。

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的修订

1,3-苯二胺(CAS 108-45-2) 检出限降低为0.002 mg/kg。

三氧化二锑迁移限制适用于所有三氧化二锑来源,而不仅仅是作为添加剂的用途。

新增3个物质:

①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改性的蒙脱土

②亚磷酸三苯酯,具有α-氢-ω-羟基聚[氧基(甲基-1,2-乙二基)]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CAS 1227937-46-3)

③表面用氟化物改性氧化铝处理过的二氧化钛


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修订 

食品接触重金属.jpg

*总铬的检出限应为0.01mg/kg。如有证据表示不含六价铬,总铬限量可为3.6mg/kg。

**镧系元素迁移之和应小于0.05mg/kg。

(2)关于初级芳香胺的修订

初级芳香胺依然不得检出,此次主要是修订检出限。列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的初级芳香胺,检出限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级芳香胺,迁移总和不超过0.01mg/kg。


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修订

要求提供所用物质或其降解产物的充分信息,尤其涉及到EU10/2011附录I和II的限制要求,以便确保下游经营者遵守法规。

在中间阶段,应包括以下信息:受附录II限制的信息;或尚未排除其遗传毒性,在制造阶段有意使用,并且在最终材料的迁移量超过0.00015mg/kg。


附录V迁移试验条件的修订

(1)增加整机验证测试。选择整机中最苛刻的程序运行,如果发现不合格项,需要确认不符合项来源于哪个材料。用于存储等功能的配件(例如容器,胶囊或垫子)的测试应在其使用条件下进行,并应包含这些部件的存储条件。

(2)修订重复使用制品的测试条件。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特定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否则视为不稳定材料。对于不稳定材料,即使3次迁移结果都合格,也不视为合规。

(3)修订总迁移条件,新增总迁移条件40度30min,适用于室温短期接触(接触时间少于30分钟)。对于重复使用的制品,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以第3的总迁移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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