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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南通典型案看听证的重要性

添加时间:2020-03-25 18:40:30

 近日,南通市发布2019年度南通市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鸿昌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该判决在环保界引起较大关注。除了大家普遍关注的胜诉结果,法院审理意见全文几乎都是对非法律人士比较艰深的法律适用和法律三段论内容。姑且不讨论判决的合理性,有个细节是企业不易察觉却意义重要的,让我们一起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学习一下:

 

【环境行政处罚】

 

 2018年5月21日,原如皋环保局作出皋环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鸿昌公司擅自将奶牛养殖产生的部分粪污排入养殖场北侧的露天粪坑内,粪坑没有采取防渗措施,大量雨水流入污水池,使污水四处漫溢。鸿昌公司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原如皋环保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鸿昌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院判决】

 

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未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违反了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2、行政机关对于坑塘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等未作任何调查即认定上诉人鸿昌公司将粪污排放至土坑中是为逃避监管而实施的排放行为系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3、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c23a7b860c346d89539aaf500b29726 )(复制网址于浏览器打开)

 

【判决细节引出听证】

 

5千余字当中的13字


“……本案中,鸿昌公司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即提出因排污口被周围群众堵塞,在蓄粪池无法容纳污水的情况下为防止粪污四处满溢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作为经营企业,不能以任何非正当理由作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借口,但鸿昌公司的这一辩解关系到其排放粪污行为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尽管客观事实才是影响判决的最直接事实基础,然而不得不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提出”行为起了扭转乾坤的效果

 

【听证不是走过场】

 

首先,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赋予被处罚企业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立法用意之处也可见权利的重要性。


其次,听证不用,过期作废。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要求的,行政机关没有义务组织听证。我们代理的环境案件或咨询中,看到许多企业没有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听证,有些把听证程序与普通处罚中的陈述申辩混为一谈,结果只有在处罚出了以后“哭天喊冤”。应了一句俗语“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听证告知书》虽然会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先后给到企业,但是它真不像其他文件那样是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是暴风雨来临前的“希望之光”。


再次,听证不是简单重复很多企业即使申请并经历了听证程序,也存在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自己员工或负责人去听证,把调查时回答询问的内容又简单重复了一遍。既浪费了听证机会和行政资源(召开一次也不容易),也没有起到任何效果。在一起进入复议阶段的案件中我们让企业回述听证中是否陈述了关键的几个事实,是否拿到了怎样的证据,企业一头雾水。因为企业把这样的机会都集中在了“喊冤”上,很难有的放矢。


不论是战略上忽视听证,还是战术上轻视听证,都导致听证这个权利捍卫战场成了走过场。

 

【听证小程序可以大作为】

 

听证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相对较新的一项内容,与传统的复议、诉讼、仲裁等相比,是程序当中的小弟。但即便是小程序也能有大作为。

1、听证是再调查、再确实的过程,是陈述申辩的机会。南通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利用听证将表达过的事实重申,后续了解到的事实阐述,忽略的事实补充,不一致的事实申辩。从而形成影响行政机关处罚的事实基础。


2、听证是提前获得相关处罚依据和证据的过程。不应等到后续的司法程序再来关注和重视对方的“武器”。企业需要抓住机会,甚至在法律专业人士及环保专家的帮助下抓住机会,进行权利救济和捍卫。在2019年末一起超标排放拟行政处罚60万的案件中,我们代理企业在听证中指出了行政机关对“排放”的错误理解和事实认定,以及取证的重大瑕疵。双方将未来如果作出处罚进入司法程序的后果展现的淋漓尽致,最终迫使行政机关没有作出该处罚。相较南通案通过法院撤销而言,直接将错误处罚之箭挡在了开弓之前。


3、听证还是与时间赛跑的过程。为企业头顶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掉落之前争取宝贵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听证不计算在处罚决定时限内。在听证的准备时间内,企业可以就调查取证、法律抗辩等做很多“自救”工作。


4、听证还是博弈的过程。可以在听证中根据专业分析及双方证据力量对比,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甚至进退博弈。

因此,听证过程战场虽小,影响重大,作用深远。


 

【听证是为权利而斗争】


听证是一个极具现代民主色彩的制度。它的诞生就是为了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在一些国家,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最近热议的孙杨禁赛案就是一场国际性的听证会。不仅当事人孙杨本人高度重视,而且引发全球媒体和公众关注。最终在听证会上孙杨为权利而战,也因规则而败。企业应当从南通案释放的信号中学习并领悟到抓住听证机会的重要性,“为权利而斗争”,千万不可事后再来感叹“假如给我三天光明”。

注: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转载。转载请注明出自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作者 | 韩冰(律师 )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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