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签署法案规定儿童珠宝中铅的要求
美国纽约州州长已签署A6041号法案成为法律,规定了含铅儿童珠宝的要求。从2021年1月1日开始,除非产品包含以下警告标签,否则制造商不得销售或者提供销售总铅含量大于0.004%(40 ppm)但小于联邦标准的儿童珠宝:
“警告:包含铅。如果被食用或咀嚼,可能是有害的。符合联邦标准。”
该警告标签应提供在产品或包装上。
但标签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联邦法律以超越州权威的方式对警告进行管理的儿童珠宝;
经过正常测试及使用和滥用测试后,儿童无法接触到的儿童珠宝部件;
免于第三方测试的儿童珠宝部件;
由消费者再次销售或者提供再次销售供消费使用的的儿童珠宝。
Note:
儿童珠宝: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销售以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或销售给12岁以下儿童的珠宝,包括其中以下任何情形:
a) 在其包装,展示或广告中表示以供儿童使用。
b) 与其它在其包装,展示或广告中表示以供儿童使用的产品结合,附加或包装在一起出售。
c) 大小适用于儿童,不适合成人。
d) 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出售:
i. 自动贩卖机。
ii. 在零售商店、目录或在线网站独家提供销售的产品,这些产品在其包装,展示或广告中表示以供儿童使用。
iii. 在零售商店、目录或在线网站离散部门提供销售的产品,这些产品在其包装,展示或广告中表示以供儿童使用
珠宝:由人佩戴的以下任何装饰品:
a. 脚链;
b. 臂袖;
c. 手镯;
d. 胸针;
e. 链子;
f. 王冠;
g. 袖扣;
h. 发饰;
i. 耳环;
j. 项链;
k. 别针;
l. 戒指;
m. 人体穿孔珠宝;
n. 放在口中用于用于展示或装饰的珠宝;
o. 本定义中所列条目的任何饰物,珠子,链条,链环,吊坠或其它部件;
p. 鞋或衣服上的可卸除的,并且可用作本定义所列条目部件的饰物,珠子,链条,链环,吊坠或其它附件;
q. 是本定义中所列项目部件的手表,但如果可以将其从装饰品上卸下,则不包括手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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